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記者吳文詡)記者16日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審結一起以微信群為平臺組織多人在群中進行賭博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張某、董某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有期徒刑2年并判處罰金。
2018年5月間,被告人張某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組織20余人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內進行賭博,以彩票網站開獎結果為投注對象,并自行設定“龍”“虎”“和”等賭博規(guī)則。被告人董某也直接組織人員參與賭博。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被告人供述、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微信交易記錄及聊天記錄截圖、微信群發(fā)送的信息截圖、微信群中發(fā)布的賭博規(guī)則信息截圖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張某、董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董某以營利為目的,建立微信群提供場所聚眾賭博,并根據彩票網站的開獎結果自行設定賭博規(guī)則,接受參賭人員投注,從而獲得賭博網站返點,賭資累計4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董某系從犯,并在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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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劉潔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