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電瓶車價值兩三千元,雖然數額不是特別大,但社區(qū)群眾對這種行為真的是深惡痛絕,因為電瓶車丟得多了,大家都不敢把車子放在外面。犯罪嫌疑人陳某因為偷電瓶車被取保候審,在此期間他又去偷電瓶車,可以說是屢教不改、毫無悔意,檢察院決定對他逮捕,我完全贊同!”在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檢察院日前舉行的逮捕必要性案件聽證會上,聽證員、該區(qū)星辰社區(qū)干部朱建良說。2月7日,陳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21年11月,陳某盜竊兩輛電瓶車,價值達5500余元。鑒于陳某是初犯,盜竊數額相對較小,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其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然而,陳某并未從中吸取教訓,取保候審后僅僅隔了一個月,他又盜竊了一輛電瓶車。隨后,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就上述三起犯罪事實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受理案件后,檢察官要求陳某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再有違法犯罪行為。然而,2022年8月26日,就在審查起訴期間,陳某再次在一小區(qū)內盜竊電瓶車一輛。
對于這四輛電瓶車,陳某均借口要去外地工作,以每輛三四百元的價格賣給了電瓶車修理店,將所得錢款揮霍一空。辦案檢察官經審查發(fā)現,陳某原本盜竊數額相對較小,但其在取保候審期間連續(xù)盜竊電瓶車,四起盜竊行為總金額達1萬余元。是否要變更對陳某的強制措施,是繼續(xù)取保候審還是決定逮捕,該院啟動了聽證程序。
2022年12月15日,該院召開逮捕必要性案件聽證會。在檢察官介紹完案件情況后,三名聽證員經討論,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陳某作出逮捕的決定。12月17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檢察院依法對陳某作出逮捕決定。
“這個案子是小案,涉嫌的犯罪也是輕罪,如果陳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再違法犯罪,積極退贓、認罪認罰,按照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們完全可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檢察院檢察長陳新建說,“但陳某不思悔改,取保候審期間兩次盜竊,那我們就應該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對陳某的行為從嚴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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