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
近年來,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被告人呈年輕化態(tài)勢,在校學生涉案時有發(fā)生,賺取“快錢”的貪利心理明顯——
輕輕松松就能賺錢?此路不通!
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光明日報通訊員羅夢瑤
得知自己觸犯刑法的那一刻,董某追悔莫及。
董某在地鐵站偶遇一名陌生男子,在他的“推銷”下辦了一張銀行卡,并開通網(wǎng)銀,其后連同綁定的手機卡一起賣給了這名男子。此后一周時間內,轉入董某名下銀行卡的電信詐騙資金,就達55萬余元。
通過“賣卡”,董某賺了500元,雖獲利不多,但他已觸犯了刑法。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這一罪名主要指向電信網(wǎng)絡犯罪的重要“幫兇”,具體行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信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幫信罪”條款出臺后,曾一度處于沉寂狀態(tài)。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買賣電話卡和銀行卡、幫助提款轉賬等犯罪為137人。而到了2022年,這一數(shù)字已飆升到13萬。“幫信罪”已成為繼危險駕駛罪、盜竊罪之后,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shù)排名第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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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犯罪案件為何多發(fā)
犯罪的幫助行為通常作為共同犯罪進行打擊,將其單獨定為一種罪名進行打擊的較為少見。確立“幫信罪”的考量,主要是基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頻發(fā)以及幫信行為不同于傳統(tǒng)共同犯罪的特點。
縱觀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鏈條,從養(yǎng)號買號、惡意注冊到詐騙網(wǎng)站搭建、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再到實際實施詐騙、開卡取錢,每一環(huán)都有幫助行為的“用武之處”。其中最為多發(fā)的,是非法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網(wǎng)絡賭博等上游犯罪提供轉移支付、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工具,占起訴總數(shù)的80%以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欒廣萍介紹,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分子收到贓款時為了確保安全,需要“跑分”洗錢,把錢洗白再轉到自己的賬戶。在跑分的過程中,就需要大量借助他人的銀行卡。在買賣銀行卡、電話卡這一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了“卡農—卡商—卡頭”的組織模式。
所謂“卡農”,是提供賬號、手機號的人,處于犯罪鏈條的底端,與上游間隔多個層級,實際并不直接參與詐騙、賭博等犯罪,因而又被稱為“工具人”。“卡商”則通過各種渠道在全國各地收購銀行卡。贓款到賬后,他們通過網(wǎng)購、轉賬、證券、虛擬貨幣等方式,把錢迅速分流到多個二級銀行卡里,再從二級卡分流到三級卡。整個鏈條長而復雜,很難追溯至真正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犯罪分子。“幫信行為割裂了信息網(wǎng)絡犯罪分子與被害人的聯(lián)系,阻礙了偵破工作開展與涉案財物追回,危害性極大。”欒廣萍說。
難以追溯的犯罪鏈條,加之上游電信網(wǎng)絡犯罪者多在境外建立基地,難以抓獲,已到案的幫信行為人往往無法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處理。為了避免無法定罪,以“幫信罪”作為兜底罪名,就成了斬斷鏈條、打擊此類犯罪的一條治理思路。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wǎng)絡犯罪解釋》”)。時任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互聯(lián)網(wǎng)犯罪分工相當細化,逐步形成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利益鏈條,這是網(wǎng)絡犯罪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司法解釋對“幫信罪”設置較低入罪門檻,有助于實現(xiàn)對網(wǎng)絡犯罪的全鏈條懲治。
2020年10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簡稱“兩卡”)違法犯罪。幫信罪案件數(shù)量由此快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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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員低齡化現(xiàn)象突出
非法交易的“兩卡”,被認為是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賴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需加以集中打擊。但“幫信罪”案件激增背后,也反映出不少值得關注的社會治理問題。
廣東職業(yè)技術學院德育處教師張軍和,最近收到了一條來自教育部門的工作提醒,該校所在地區(qū)有2名學生使用自己的手機號碼協(xié)助詐騙分子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被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張軍和隨之將信息發(fā)送到全校學生微信群和家長群中,確保每個學生知悉這種行為的風險與嚴重性。
2022年7月,最高檢曾發(fā)布報告分析,涉案人員中第一類值得高度關注的,即是在校學生。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專家郭開元分析,網(wǎng)絡空間過度傳播的消費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價值觀念,對青少年的生活態(tài)度產生了不良影響。在校學生辨別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弱,在面對升學、就業(yè)、婚戀等問題時,經濟壓力大,想賺“快錢”的心理明顯,認為銀行卡、電話卡的租用或出賣幾乎是“躺著賺錢”。“幫忙辦一張卡賺三五百塊,感覺就像開卡送一個‘小禮品’,不會想到已經觸犯刑法。”一位在校學生對記者說。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學生甚至由最初賺取傭金的“工具人”,演變?yōu)槔瓟n、招募、組織下線的“牽頭人”。
南京一所高校的學生周某,被他人誘惑后賣掉了自己的銀行卡。其上線稱卡越多越賺錢,可以按走賬金額給好處費,于是周某就把身邊同學拉入其中。他找同學趙某、蔡某“幫忙”各自辦了10張銀行卡、1張電話卡。整個過程中趙某、蔡某分別拿到了500元、550元的“報酬”。
檢察官在辦案中還發(fā)現(xiàn),有的招聘市場特別是網(wǎng)絡招聘平臺對招聘企業(yè)資質、發(fā)布招工信息等缺乏嚴格審查和管理,導致不少學生因為虛假、違法招聘廣告,陷入犯罪分子設計的“幫信罪”陷阱。有的學校對學生就業(yè)指導、教育管理不到位,對實習單位審核不嚴,導致部分學生在實習兼職過程中受騙。
除在校學生外,最高檢報告指出,從幫信犯罪起訴人員年齡看,低齡化現(xiàn)象突出,30歲以下的占64.8%,18至22歲的占23.7%。“幫信罪”是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輕罪,但由于有了犯罪記錄,這些觸犯刑法的年輕人,無疑會在將來的社會生活中面臨沉重的隱性成本。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這類主觀惡性較小的“工具人”,是一大難題。
2021年10月,上述周某、趙某和蔡某三人的案件從警方移送到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當時對幫信罪的政策總基調趨嚴,但三人是在校大學生,特別是趙某、蔡某屬于受蒙騙辦卡,本著對在校學生“懲戒與教育結合”的精神,檢方沒有直接起訴,而是進行了類案研究。
2022年3月,這個案子出現(xiàn)了轉機。“兩高一部”印發(fā)《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問題適用的會議紀要》,明確要求注重寬以濟嚴,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特別是其中被脅迫或蒙騙出售本人名下“兩卡”,違法所得、涉案數(shù)額較少且認罪認罰的,以教育、挽救為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確保社會效果良好。
最終,檢方對蔡某、趙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是因為情節(jié)輕微,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綜合全案情節(jié),符合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法律規(guī)定,對他們人生的消極影響將減少到最低的程度。”承辦檢察官說。
受不良價值觀念影響,一些在校學生本著想賺“快錢”的心理,租賣銀行卡、電話卡,成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幫兇。光明圖片/視覺中國
積極應對輕罪微罪增多的挑戰(zhàn)
“幫信罪”多發(fā),更深層次的背景是犯罪結構的變化。
2020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1999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年均下降4.8%;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占比從45.4%降至21.3%。與此同時,新類型犯罪增多,危險駕駛罪取代盜竊罪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增長19.4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增長34.6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增長56.6倍。
面對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的許多新風險和新型犯罪,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至今,罪名從412個增加到483個,其中多為輕罪微罪。著名刑法學家儲槐植認為,我國刑事法網(wǎng)的進一步嚴密以及輕微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上升,是我國刑法結構從“厲而不嚴”到“嚴而不厲”發(fā)展、轉變過程中呈現(xiàn)的具體現(xiàn)象。
社會治理的配套機制,是否做好了應對輕罪微罪的準備?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太云認為,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改革,都會牽涉與其相關的制度改革問題。倘若僅對制度的主體部分進行重構,而不考慮對相關或配套制度改革的話,將帶來一系列制度間的“排異”反應。
“‘幫信罪’作為輕罪的典型代表,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成為‘口袋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劉艷紅認為,應采用實質出罪的方式,意即“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定為犯罪,避免打擊范圍過大。她指出,泛化的打擊模式不僅無法實現(xiàn)犯罪預防機能,反而會浪費并分散司法資源,導致有更大社會危害性的網(wǎng)絡犯罪行為的擴張。
劉艷紅建議,面對“幫信罪”所處的復雜環(huán)境,需根據(jù)客觀處境的不同調整刑法規(guī)制模式。而這種優(yōu)化處理后的模式,可以供其他類型的輕罪治理進行參照。
“幫信罪”案件大幅上升后,司法機關先后發(fā)布多次司法解釋,對入罪標準進行更加明確的指導和限定。2022年12月1日,反電信網(wǎng)絡詐騙法通過,更多規(guī)定了電信業(yè)務經營者、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防控責任。針對幫信行為,該法設置了相應的行政處罰銜接,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些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行為人,不再由刑法進行處罰。
“當前,許多國家都面臨大量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置難題。”黃太云表示,一個復雜社會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深入剖析動因,綜合施策才是根本解決之道。一些輕罪微罪所反映出的社會問題,主要由復雜的社會、經濟、文化、倫理道德等多方面原因引起,而這些都在刑罰的管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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