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老板用地溝油烤魚獲刑并賠償
畢節(jié)檢察官綜合調查證據鎖定銷售地溝油金額
漫畫/高岳
□ 本報記者 王家梁 王鶴霖
□ 本報通訊員 李瑋
烤魚店用地溝油制作烤魚進行銷售,案發(fā)后刑事犯罪部分沒有爭議,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卻一波三折,案件一度陷入困境。
最終,辦案檢察官打破僵局,綜合調查證據,鎖定銷售地溝油金額,讓犯罪嫌疑人在負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2.4萬余元。
用地溝油制作烤魚
2022年5月10日,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某烤魚店進行日?,F(xiàn)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其庫房內進門處靠右側有一桶棕黑色的油脂,庫房最里側發(fā)現(xiàn)有一個鋁制桶,桶內裝滿食物殘渣,在其炒制配菜的廚房里發(fā)現(xiàn)約為70升的棕黑色油脂。當日,該局對烤魚店進行查封并決定立案調查,同月17日,該局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6月2日,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同月17日,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2023年2月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向七星關區(qū)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經審查,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間,犯罪嫌疑人聶某某在七星關區(qū)招商花園自營烤魚店內,為節(jié)約經營成本,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后過濾“地溝油”,用新油與“地溝油”混合煉制后制作烤魚。經鑒定,涉案棕黑色油脂中鉛含量超標,長期食用鉛超標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檢察官審查發(fā)現(xiàn),聶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可能侵害眾多消費者身體健康,于是通過內部線索移送機制將該線索移送公益訴訟辦案團隊。公益訴訟辦案團隊第一時間介入該案,組織團隊成員從該案違法犯罪行為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因果關系、銷售時間跨度長、具體銷售數(shù)額、證據時效性等方面多次進行分析論證。認為聶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訴訟立案條件。
七星關區(qū)檢察院決定將該案立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調查,同時該院成立了地溝油案專項辦案組。
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該烤魚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始于2021年8月。那么,這段時間用地溝油制作烤魚銷售過程中,一共生產出多少地溝油?銷售烤魚金額是多少?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如何計算?這是辦案組需要找到答案的三個關鍵問題。
難以計算銷售金額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聶某某的訊問筆錄、相關證人及書證進行了核查比對分析,發(fā)現(xiàn)該烤魚店沒有收銀系統(tǒng),日常收支由聶某某的大嫂冉某做手工賬,現(xiàn)場只查獲了一本自2022年2月17日至5月9日期間的手工賬本(之前手工賬本已無法查證),營業(yè)收入為100.76萬元。
在詢問冉某的過程中,冉某陳述營業(yè)收入中包含未使用地溝油制作的土雞爆大蝦、牛肉爆大蝦、酒水飲料等費用,無法從中區(qū)分出銷售烤魚與其他菜品的價格,如果以總營業(yè)額作為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顯然不夠客觀公正。
由于聶某某生產地溝油制作烤魚時間長,單人作案,方式比較隱蔽,手工賬本只記錄了一段時間的收支賬目,記錄并不完整,且每天只記錄收入和支出賬目總賬目,并沒有每一筆的支出明細,無法計算出這段時間銷售使用地溝油制作烤魚的銷售金額。
案件陷入僵局,檢察官一邊重新梳理證據,一邊思考是否要從其他信息中查找線索。
既然直接證據無法客觀計算價款,能否通過間接證據來合理推算?
聶某某的訊問筆錄中曾提及,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過濾后的“地溝油”,按照1比3的比例加入新鮮的大豆油,在熬制的過程中加入大蔥、花椒等香料。檢察官了解到新鮮的大豆油是從桂花市場一店面購買,通過詢問供油商、提取交易記錄固定證據。
辦案檢察官發(fā)現(xiàn),雖然可以根據購買的大豆油的數(shù)額及在制作過程中地溝油和大豆油使用比例計算出這一段時間的用油量,從而計算出生產“地溝油”的總價值。但是,由于“地溝油”沒有單獨計算價格,用這種計算方式也無法認定使用地溝油制作烤魚的銷售價款。
檢察官沒有氣餒,繼續(xù)尋找客觀公正的計算方法。聶某某大嫂冉某在詢問筆錄中曾提及,烤魚店按活魚毛重每斤40元的價格賣給顧客,配菜不算錢,長期以來聶某春一直給該烤魚店配送活魚,能否通過購買活魚的價格來推算銷售烤魚的價款?
檢察官找聶某春進行詢問這段時間向該烤魚店銷售的活魚數(shù)量,因聶某某與聶某春是同鄉(xiāng),關系不錯,在詢問中聶某春一開始含糊其詞,故意繞開話題說些無關緊要的事,最后辯稱給烤魚店送的魚不只是江團魚,還有草魚,具體每次送的每種魚是多少斤、多少錢,已記不清楚了。
經過檢察官進一步宣講刑事政策,聶某春最終如實陳述,他這一段時間給聶某某送的都是江團魚,每次送活魚的時候都是冉某線上支付的,聶某春提供了他與冉某的支付交易記錄以及每斤銷售烤魚的價格。
證據越來越充分,案件事實一步步明晰。通過詢問證人、提取相關書證等方式,檢方確定這段時間冉某支付給聶某春的活魚魚款共計12985元,按照當時江團魚每斤16元市場價格計算,聶某春出售給某村夫烤魚的江團魚重量共計811.56斤,該店再以每斤40元的活魚價格賣給顧客來計算,這段時間銷售使用“地溝油”制作烤魚的價款合計為3.2萬余元。
責令承擔十倍賠償
2023年3月28日,七星關區(qū)檢察院以聶某某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聶某某承擔賠償金32.4萬余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為確保認定事實準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在提前介入階段,在對地溝油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質,依法提出對提取的地溝油進行鑒定的引導偵查意見,針對地溝油的定性問題,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專家咨詢,根據食品安全法,“兩高”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地溝油是法律規(guī)定禁止食用的物質,以餐廚垃圾回收加工并使用的油應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通過鑒定檢出有毒、有害物質。
該案系七星關區(qū)首例生產地溝油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了通過該案警醒食品行業(yè)從業(yè)人員,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七星關區(qū)檢察院積極與法院就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訴求進行反復溝通,確保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4月21日,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聶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出示的證據及認定的銷售金額未持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5月10日,法院公開作出一審判決,以聶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責令聶某某承擔其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32.4萬余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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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