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洪 丁俐 通訊員 王毅然 陳西子)沒碰到對向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要賠償嗎?近日,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2年,韓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南漳縣城關鎮(zhèn)某路段行駛,與相對方向萬某駕駛的小轎車會車時,因萬某行駛道路前方??恳惠v小轎車,未禮讓對面車輛先行,強行從前方停車的左側狹窄路面通行,致韓某和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跌入道路右側。事故發(fā)生后,韓某被送入醫(yī)院治療15天,共支付醫(yī)療費14266.68元。經鑒定,韓某右上肢損傷評定傷殘等級十級。交警部門對該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因雙方之間就事故賠償責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韓某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雙方對萬某行駛過程中前方有停靠車輛的事實均無異議,但無法確認車牌號及駕駛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斷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主要取決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駕駛人違法行為和不文明駕駛行為,如違停、亂用遠光燈、該讓行沒有讓行等,一旦成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車輛是否發(fā)生接觸,都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本案中,萬某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沒有禮讓對面車輛先行,強行從前方停車的左側狹窄路面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韓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事故路段,在公路左側停有車輛導致可通過路面變窄,且對向萬某駕駛車輛也要通行的情況下,沒有確保安全進入狹窄路段,導致自己和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跌入公路右側而受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路段公路上違章停車,造成公路路面狹窄,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該車輛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由于無法查清該車主身份,依法由萬某承擔連帶責任。萬某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院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予以賠償韓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費用,共計89171.8元,剩余損失6386.68元,按照萬某責任大小由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即4470.68元,其他損失由韓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
無接觸不等于無責任。無接觸交通事故,即使兩方主體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觸,但駕駛車輛存在一定過失,從而導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車主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要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特別是在進出小區(qū)、地下車庫,在十字路口和無“斑馬線”的道路通行時,應充分盡到注意義務,防止意外。車輛行駛途中務必文明行車,減速慢行,最大限度避免此類事故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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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