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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卻不符合條件,有人竟偽造借條、收條,打起了通過虛假訴訟進行違規(guī)提取的主意。
整治虛假訴訟對于建設誠信社會、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近日,兩起虛假訴訟案件被審結,案件當事人受到了應有的制裁。
【案件回顧】
2019年,秦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分別向法院起訴了王某和駱某,請求判令王某和駱某償還借款。王某和駱某均認可秦某主張的借款事實,故雙方在訴前調解中心達成調解協(xié)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隨后,秦某申請強制執(zhí)行,基層法院依法扣劃了王某和駱某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并將案款發(fā)還給秦某。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經再審查明,王某、駱某欲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但二人均不符合提取條件,因看到秦某發(fā)布的可代取住房公積金廣告,遂與秦某取得聯(lián)系,秦某表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秦某分別與王某、駱某偽造借條、收條等關鍵證據(jù),虛構借款事實,通過訴前調解程序騙取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然后申請強制執(zhí)行扣劃王某、駱某的住房公積金,秦某收到執(zhí)行案款后扣除手續(xù)費,再將剩余款項交付王某、駱某,以達到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目的。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北京二中院依法撤銷了案涉民事調解書,駁回了秦某的訴訟請求,并出具司法制裁決定書,對三人予以罰款,以示懲戒。秦某為協(xié)助他人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謀取不當利益,以相同或類似的手段提起多起虛假訴訟,已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將受到刑事審判。
【人民說法】
“虛假訴訟行為嚴重違背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既擾亂正常社會經濟及司法秩序,更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貽害無窮。” 北京二中院審監(jiān)庭法官助理王賀斌在接受“人民說法”欄目采訪時介紹,在民事審判實踐中,虛假訴訟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串通型”虛假訴訟行為,是指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虛構民事法律關系,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規(guī)避國家限制性政策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單方型”虛假訴訟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偽造證據(jù)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方式,捏造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
王賀斌表示,訴權的主張和行使應依法進行,虛假行使訴權是對訴訟制度的嚴重侵犯,是對司法權威的惡意挑釁,上述案件中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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