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一導游威脅游客“不買就下車”的視頻引爆網(wǎng)絡,最終,在全車游客的集體抵制下,這名導游被撤換,行程得以繼續(xù)。這起事件再次引發(fā)了公眾對旅游強制購物問題的關注。對于這起事件,昆明市相關執(zhí)法部門展開調查,發(fā)現(xiàn)情況屬實,擬吊銷相關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同時擬吊銷涉事導游的導游證,處罰決定將在有關法定程序終了后作出。
強制游客購物的違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從民事法律關系上講,游客與旅行社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一個是旅游服務的購買者,一個是旅游服務的提供者,任何一方都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從行政管理角度講,我國《旅行社條例》明令禁止旅行社及委派的導游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當然,這里必須厘清一個問題,即安排購物不等于強迫購物。如前所述,強迫購物違法,但安排購物卻不一定違法。旅游合同歸根結底屬于服務合同的一種,游客和旅行社雙方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在不違法的情形下,有權自主就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進行約定。
法律規(guī)定的如此明確,強制購物現(xiàn)象卻為何屢禁不止?原因無外乎三點:其一,一些旅行團的價格過低,對游客有吸引力。多地頻頻出現(xiàn)的強制旅游購物亂象多出現(xiàn)在低價團,有些低價團的價格甚至低到無法覆蓋游客往返路費,這很難不讓一些游客動心。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對旅行社和導游而言,面對前期的高額投入必然要通過后期的強制購物等方式來彌補。其二,旅行社強制購物容易得逞。旅途中,游客身處異地、舉目無親,彼此間大多不認識、不熟悉,利益訴求往往也不完全相同,很難做到團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面對旅行社、導游的強制購物威脅,多數(shù)人往往只能選擇妥協(xié)。其三,強制購物不易受到制裁,違法成本低。由于旅游購物糾紛取證難度較大,且耗時較長,一些游客考慮到維權難度大、成本高,輕易不愿邁出維權的一步。這就讓一些旅行社和導游容易產(chǎn)生僥幸心理,從而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鑒于上述原因,那種期望通過“游客團結一致、集體維權”倒逼旅行社轉變經(jīng)營方式的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現(xiàn)實的。盡管在昆明的這起案例中,同行游客通過集體抵制實現(xiàn)了權利救濟,對游客聯(lián)合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有重要啟示意義,但其終究是個案,不具有普適性。因為在類似場景下,來自不同地方、彼此陌生且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游客估計很難做到如此團結。
因此,要真正解決旅游強制購物糾紛,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監(jiān)管機制,做到規(guī)范更具體、管理更積極、懲罰更嚴厲。首先,相應管理規(guī)范只有更加具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才便于對違法行為進行定性并及時處理。在這方面,北京近段時間修訂的“一日游”服務質量要求地方標準已作出了較好的嘗試。比如,該地方標準明確導游應根據(jù)約定時間、地點、次數(shù),有序安排和疏導游客購物,不得強迫或誘導游客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同時要求旅行社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限期限時處理游客投訴等。如此細致且全面的規(guī)定就為規(guī)范旅行購物提供了具體的依據(jù)。其次,相關主管部門應與時俱進改進管理方式,如強化相關部門聯(lián)合執(zhí)法,采取多種方式受理游客訴求等。最后,要依法加大懲罰力度,對應當?shù)蹁N營業(yè)執(zhí)照或從業(yè)資格證的,要堅決吊銷。如此,方可大幅提高旅行社和導游的違法成本,從而使其不敢輕易以身試法。
從游客的角度而言,也要增強防范意識,不要貪占小便宜。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任何一家旅行社都不可能費時費力組織旅游到頭來還落個賠錢的結局。因此,那些所謂的“低價游”,背后大都是數(shù)不清的套路,或住宿時各種增費,或購物時以次充好,或不時上演強迫購物戲碼,嚴重影響旅游體驗。所以,在面對低價團的誘惑時,消費者要做到心中有數(shù),畢竟天上不會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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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裴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