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換臉”是否侵害肖像權
法院認為身體形象可識別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提到肖像權,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面部特征。如果運用時下流行的“AI換臉”技術將面部進行更換,僅保留裝飾裝束、身體形象及場景環(huán)境等,構成肖像侵權嗎?運營者擅自將含有肖像權人肖像的視頻存儲在應用程序中作為可供用戶選擇使用的合成視頻要素模板,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林某系某短視頻平臺網(wǎng)紅,某天發(fā)布了一段自己身穿古風漢服、帶著完整古風妝容出鏡的視頻。不久后,林某在被告南京某公司運營的一款“AI換臉”微信小程序中發(fā)現(xiàn)了含該短視頻中外部形象的視頻要素合成模板。不特定用戶付費成為小程序會員后,即可將該視頻模板中林某的面部進行替換,形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內容與原視頻相同的“AI換臉”視頻。林某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江北新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比原告發(fā)布的短視頻素材,結合“AI換臉”視頻中未被修改的裝飾裝束、肢體動作及場景細節(jié)等要素,可以識別出視頻中身體形象所對應的主體系原告,故原告對該身體形象享有肖像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含有原告肖像的視頻存儲在“AI換臉”微信小程序中作為供不特定用戶選擇使用的視頻要素合成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術手段編造或者偽造他人肖像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結合被告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及后果,綜合考量原告的網(wǎng)絡知名度及商業(yè)價值,法院判決被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江北新區(qū)法院普通民事團隊一級法官潘振飛表示,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識別性,須具有充分指向性。“AI換臉”技術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操縱、修改視頻、影像數(shù)據(jù),對特定個體的面部形象、身體形象甚至聲音語調等進行分解,又將其與他人的形象特征進行融合、拼湊,在此基礎上形成新的高度逼真的圖像、視頻,破壞了人的特定空間性、肖像與身份主體的同一性。對于“AI換臉”后的身體形象而言,雖然其所對應的面部形象發(fā)生改變,但如果一般社會公眾結合未被修改的場景細節(jié)、裝飾裝束、肢體動作及特殊印記等,能夠將該身體形象與特定主體建立起對應關系,則該身體形象可作為肖像權的客體,受肖像權制度保護。
本案中,林某的身體形象因特定的場景細節(jié)、肢體動作而具有可識別性,是肖像權客體。案涉微信小程序提供的“AI換臉”服務使林某有被不特定用戶肖像侵權之虞,構成了對林某肖像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專家點評】
在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愛武看來,“AI換臉”給社會公眾帶來新鮮體驗的同時,也將公眾從真實場景中抽離出來,切換到虛實難辨的新場景中,打破了“人臉即真實”的傳統(tǒng)認知和社會共識,造成視覺效果“失真”,生物識別信息的“真實性”被不斷消解,社會公眾陷入信息安全和人身權利被侵害的風險之中。
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含有原告肖像的視頻模板存儲在其運營的“AI換臉”微信小程序中,使不特定用戶可以利用該視頻模板制作“AI換臉”視頻,破壞了原告肖像的完整性。法院通過對比原視頻素材,認為一般社會公眾仍能通過視頻中未被修改的衣著服飾、肢體動作及相應場景細節(jié)識別出身體形象對應的主體系原告,從而認定原告對視頻中的身體形象享有肖像權。被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編造或偽造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判決明確了“AI換臉”等深度合成技術應用場景下肖像權延伸保護的認定方式,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人格利益,也有利于督促技術開發(fā)者在投入使用相關應用時充分考慮法律風險和市場風險,促使技術健康合規(guī)發(fā)展,造福人類。本案裁判還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在網(wǎng)絡信息時代,堅持以人為本、能動司法的理念,在面對新類型的案件時,深刻解讀法律背后的精神,積極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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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