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排插攝像頭”等竊聽器材牟利
廣東二被告人因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獲刑
原標題:銷售“排插攝像頭”等竊聽器材牟利
本報訊 近年來,“偷拍”“偷窺”事件頻發(fā),涉及的場所和范圍也越來越廣,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隱私。充電寶、路由器、排插、臺燈、迷你音箱……這些常見的家用電器,被不法分子植入針孔攝像頭后,成了披著“羊皮”的竊聽、竊照設備。近日,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偷拍神器”案,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犯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和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退繳的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上繳國庫。
黃某甲從2021年8月開始,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線上平臺宣傳和銷售“排插攝像頭”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2022年2月,為提高非法收入,黃某甲開始購買針孔攝像頭等配件,并雇請黃某乙協(xié)助將針孔攝像頭等配件組裝進充電寶、路由器、插座面板、插線排、臺燈和迷你音箱等家用電器中,加工完成后,再由黃某甲通過線上渠道進行銷售。其間,黃某乙除協(xié)助組裝外,還會協(xié)助黃某甲進行銷售。經查,黃某甲銷售上述設備共計69441元,從中獲利30000元。歸案后,黃某甲與黃某乙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兩人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黃某甲、黃某乙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兩人均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黃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綜合考量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羅曉燕 蔡嘉威)
■法官提醒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利益,形成生產、銷售竊聽、竊照設備違法犯罪產業(yè)鏈,供自己或客戶“偷窺”他人隱私。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器材不僅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器材流入社會也會嚴重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一經發(fā)現(xiàn),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戶停止銷售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二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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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