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案件有了“辦案指引”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史兆琨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公安部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著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除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外,最高檢還專門配套下發(fā)了“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理解與適用《意見》,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等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妥善處理輕傷害案件,關乎群眾法治獲得感
問:最高檢、公安部專門針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主要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輕傷害案件雖是發(fā)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但這類案件能否依法妥善處理,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埋下隱患或者激化矛盾,引發(fā)更大的惡性事件。
2021年以來,最高檢就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進行了調研。經調研發(fā)現(xiàn),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適用還需進一步加強。從調研情況看,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個別地區(qū)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當事人自行和解。二是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較高。從調研情況看,輕傷害申訴案件數(shù)量占到刑事申訴案件總數(shù)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這些問題都影響了輕傷害案件的辦案質效。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兑庖姟穲猿謫栴}導向,注重從實際出發(fā),強調以寬嚴相濟為指導,明確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決定不起訴的,也要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依法落實不起訴后非刑罰責任。
依法全面審查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分為六部分共24條。第一部分為基本要求,內容包括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針對司法實踐中只看傷害后果,而忽視對案件起因、背景等整體情況的考察,對鑒定意見只看鑒定結論而缺少實質審查,“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以及如何準確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等問題明確提出了意見。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輕傷害案件中證人多是親友、鄰里,往往不愿作證或者證言呈現(xiàn)一對一的情況,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觀性較強的證據,盡量減少對言詞證據過度依賴。
第三部分是積極促進矛盾化解。這是辦理輕傷害案件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兑庖姟窂娬{要做好矛盾化解、訴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同時,積極推廣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充分發(fā)揮各方面力量促進矛盾化解。
第四部分是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兑庖姟方Y合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情況,列舉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訴的情形,并提出具備規(guī)定的情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同時,《意見》明確強調,對輕傷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區(qū)分地從寬處理,對那些涉黑涉惡或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意見》規(guī)定了要注重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與協(xié)作配合機制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xié)作配合,共同開展類案總結分析。對于不批捕、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xié)作配合,并與其所在單位、現(xiàn)居住地村(居)委會等進行溝通,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同時,《意見》還規(guī)定,要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堅持“應聽盡聽”。
第六部分為附則,明確了輕傷害案件的界定、《意見》的施行時間等。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作出指引
問: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旨在解決哪些突出問題?
答:《意見》注重強化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針對司法實踐中辦理輕傷害案件時存在的問題作出了指引。
一是強調對輕傷害案件要全面取證、全面審查。以往,司法實踐中取證、審查主要集中在傷害事實,強調“有沒有傷”“誰實施的致傷行為”等。對此,《意見》強調,要全面調查取證,要對案發(fā)背景、案發(fā)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全面審查,要注重查清事實、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強調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以往,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傾向。對此,《意見》明確規(guī)定,對被害人出現(xiàn)傷害后果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
三是強調注重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輕傷害案件的發(fā)生大多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或者偶發(fā)矛盾,矛盾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為傷害犯罪。對此,《意見》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通過化解矛盾,促進訴源治理,實現(xiàn)社會內生穩(wěn)定。
堅持落實寬嚴相濟,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問:除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外,最高檢此次還專門配套下發(fā)了典型案例,請介紹一下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答:為促進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檢選編、發(fā)布了“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具有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注重查清事實、厘清原委。在這些案件中,辦案人員并沒有因為是輕傷害的“小案”而“簡辦”。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中,當事人對對方的傷情均提出了疑問,辦案人員通過對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進行清晰化處理、走訪當事人雙方的主治醫(yī)生等方式準確認定事實,消除了當事人雙方的疑慮。
二是通過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促進矛盾化解,實現(xiàn)訴源治理。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沒有簡單化作出捕、訴的決定,而是對因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案件,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進當事人雙方和解諒解。如案例三王某故意傷害案中,辦案人員認為該案系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圍,且發(fā)生在親屬間,有和解基礎。于是,辦案人員多次聽取雙方意見,積極開展和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冰釋前嫌。
三是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辦理輕傷害案件中,一方面,對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諒解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即使是輕傷害案件,也要依法從嚴懲處。如案例五石某故意傷害案中,石某在與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糾纏,兩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案發(fā)后缺乏真誠悔罪表現(xiàn),拒不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jié)惡劣。對此,辦案機關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對石某刑事拘留、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后石某被判處實刑。
問:為貫徹落實《意見》,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學習。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把學習《意見》納入到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整體工作部署中去,結合最高檢下發(fā)的《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典型案例》,組織辦案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意見》的精神實質、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切實把《意見》作為辦理輕傷害案件的重要依據。
二是加強普法宣傳。要通過宣傳《意見》、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認罰,開展賠償、和解工作,爭取從寬處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治觀念,理性、平和解決矛盾糾紛。
三是推動形成合力。《意見》的落地落實,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是關鍵。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強溝通協(xié)調和信息互通,推動細化、完善工作機制,并充分發(fā)揮好檢調、公調對接機制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將制度優(yōu)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輕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本報北京3月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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