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廣電融媒體消息:2019年1月12日,劉某到駐馬店市消費者協(xié)會(以下簡稱駐馬店市消協(xié))投訴稱:2019年1月1日元旦節(jié)晚上,他在自己開的茶葉店宴請朋友,其中有一道菜是鴿子湯,用卡磁爐裝上山谷便攜氣瓶溫著鴿子湯,大約過了10分鐘,看到有小火苗躥出,客人就準備站起來關火時,就聽到一聲爆炸聲,餐桌子上的盤子震落在地下,在場的客人頭發(fā)和眉毛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灼傷,致使墻體和窗戶變形,鋼化玻璃破碎,窗戶無法關閉。出事后,該店家多次與銷售商溝通后無果,請求駐馬店市消協(xié)和駐馬店市市場監(jiān)管局幫助他維權。
接到投訴后,駐馬店市消協(xié)投訴部工作人員和駐馬店市市場監(jiān)管局經檢二隊工作人員當天一起前往茶葉店調查取證。經查,2018年12月10日,茶葉店工作人員在駐馬店大華市場某商店購買了山谷便攜氣瓶共6瓶,2019年1月1日晚宴請朋友吃飯時,便攜氣瓶發(fā)生爆炸,造成店內部分物品損壞。次日上午,駐馬店市消協(xié)投訴部工作人員和經檢二隊工作人員共同約談便攜氣瓶的經銷商陳經理,要求陳經理及時向便攜氣瓶生產廠家通報該事件的嚴重性,及時給予解決。經銷商陳經理態(tài)度積極,但是生產廠家比較遠,不愿意賠償過多金額,說他們的產品都有合格證,經得起檢驗,有可能是使用不當造成的事故(現(xiàn)場沒有經過鑒定),最多出于人道主義補償幾千元。駐馬店市消協(xié)投訴部和駐馬店市市場監(jiān)管局經檢二隊多次召開案件分析會,討論案情,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多次調解,最終廠家一次性賠償劉某現(xiàn)金兩萬五千元,消費者滿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guī)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赡芪<叭梭w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消費警示:消費者購買此類便攜氣瓶時一是要到證照齊全的正規(guī)店鋪購買,查看生產日期和合格證。二是使用時一定要觀察是否漏氣,如果有疑似漏氣現(xiàn)象堅決不能使用,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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