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欒媛 夫妻離婚后,法院判決孩子由父親撫養(yǎng),母親有權探視。因孩子稱不愿意見母親,父親訴至法院請求中止母親的探望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探望權糾紛案,法院駁回尤某關于中止前妻曾某探望權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2008年,尤某與曾某登記結婚,2012年6月生育兒子小尤。2017年,尤某與曾某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尤的撫養(yǎng)權歸曾某。后尤某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法院判決確認小尤由尤某撫養(yǎng),曾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
2022年,小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尤某與曾某關于房產歸曾某的協議無效。小尤提起訴訟后,曾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時候都會問小尤為什么要這樣做,導致小尤很難堪。無奈之下,小尤書寫了一份《聲明》,稱難以接受媽媽的行為,拒絕媽媽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請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對孩子的探望權。
庭審中,曾某辯稱,自己從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孩子出現煩躁、敏感、逃避的情緒,是父親尤某對孩子灌輸的思想與自我認知錯位所致,而非是對母親探望的抗拒心理。
法院審理認為,探望權的撤銷需要有法定事由,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應辯證地看待,不能僅僅因為孩子不同意就撤銷母親的探望權。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實。根據小尤的聲明以及法院對小尤的詢問,小尤只是不愿意參與父母之間的紛爭,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時總讓其對父母紛爭發(fā)表意見、回答問題,并非不希望母親探望。
考慮到孩子的真實意愿,法院對曾某進行心理疏導和調解,曾某意識到自己的問題,表示今后不會強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時再探望,同時也會注意與孩子溝通交流的方式。綜上,尤某關于中止曾某探望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尤某未提出上訴,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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